3月30日,国家网信办公开发布第一批共197个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这是自2019年2月15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国家网信办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以来首次公布备案情况。
网信办同时提示,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网信办指出,网信部门后续将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规定》对备案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未备案主体尽快履行备案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备案情况显示,发布的第一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共有来自全国18个省的197个区块链信息服务在列,包含来自百度、阿里、腾讯、京东、陆金所、中国平安、浙商银行、海尔集团、易见股份等互联网巨头、金融公司旗下的区块链信息服务项目。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阵容豪华, BATJ 在列
发布的第一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共有来自全国18个省的197个区块链信息服务在列,包含来自百度、阿里、腾讯、京东、陆金所、中国平安、浙商银行、海尔集团、易见股份等互联网巨头、金融公司旗下的区块链信息服务项目。
从服务功能上来看,已备案的197个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主要利用区块链提供防伪溯源、确权存证、供应链金融和开放平台等类型的服务。
从区块链服务提供者来看,既有互联网巨头以及旗下公司,也有金融机构、传统企业、上市公司等。
BATJ等互联网巨头均有区块链项目获得备案。如百度旗下有百度区块链引擎BBE、超级链、图腾等3个区块链信息服务获得备案;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金服获得备案的有蚂蚁区块链BaaS平台;腾讯旗下获得备案的腾讯区块链和腾讯云TBaaS区块链服务平台;京东旗下获得备案的有京东云区块链数据服务等。
这些金融获得备案
金融机构方面,中国平安、浙商银行、微众银行、中安在线等都有区块链信息服务获得备案。
中国平安获得备案的有:
陆金所旗下的陆金服区块链;壹钱包旗下的链上数字预付卡服务;壹账通旗下的壹账链、天津口岸区块链跨境贸易平台等;浙商银行获得备案的有浙商银行同有益平台、浙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转让平台、浙商银行应收款链平台、仓单通、 场外交易平台等;微众银行获得备案的有BCOS和金链盟区块链底层开源平台等;众安在线旗下获得备案的有BaaS平台、积线、品牌溯源、钛平台等。
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备案都与自家提供的服务有关,主要应用区块链存证确权和天然清算的功能。以浙商银行为例,其基于区块链技术推出的“财易云”平台主要解决同机构或跨机构间的个人资产交易问题。客户可以购买或转让不同机构在平台发布的投资理财产品,不受客户是否同属一个机构限制,且所有交易行为都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记录,交易数据可追溯,无法篡改,安全性和可信度更高。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也有A股上市公司旗下区块链信息服务获得备案。被称为“区块链第一股”的易见股份全资子公司易见天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旗下的可信数据池和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易见区块获得备案。
从地域来看,此次获得备案的197个区块链信息服务主要来自18个省份,其中北京、广东、浙江、上海、江苏位列前五,备案数量分别为63、47、24、19、12。其他有获得备案的省份还有山东、福建、湖南、重庆、海南等。
“币圈媒体”并非“区块链信息服务者”
今年2月1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要求区块链服务提供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国家网信办强调,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网信办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已备案主体后续将接受网信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特别明确了所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其前提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
规定同时明确,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这意味着,目前所谓“币圈自媒体”,多基于微信公众号平台或者自建网站传播信息,并不在要求备案的对象中,也并非规定中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规定中较为核心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第十条,“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二是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前者,若有违反,将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警惕区块链带来的传播风险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通过与传播领域的结合,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部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出台《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规定》的出台和备案管理系统的上线,区块链信息服务将进一步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发展。而参与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需要履行备案手续,这有助于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曾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