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人成讼率近年来居于高位,开拓诉源治理新篇章刻不容缓。诉源治理旨在实现纠纷的高效率、实质性化解,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社会治理过程中数字化赋能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在诉源治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将能够满足数据共享互信的需求,并有助于保障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在诉源治理领域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去中心化、不易篡改、安全性、开放性等技术特征,创建司法联盟链,打破信息数据孤岛,促进司法数据互动协同,保障协同治理;应通过设置案件数据监测预警模式等方式,预估潜在社会风险,提前预警化解纠纷;应通过创建“区块链+诉源治理”工作模式,搭建“诉源治理机构—法院”一站式司法服务系统,助力提升司法效率与公信力;应通过加强考核项目的去中心化管理,注重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考核结果的透明性和开放性,促进诉源治理考核透明公正。
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基层法治力量、社会力量加入矛盾纠纷化解队伍,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增量,是对“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也是对“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推进诉源治理,除了应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机制考评等方面投入力量,还需加强数字赋能。区块链技术在诉源治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探索“区块链+”的工作模式,开启社会治理数字化新篇章,将有助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万人成讼率”是指以某一地区常住人口和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总数为基数,每一万人中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数。法院收案量是社会治理的晴雨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70.4万件,审结、执结3081万件,结案标的额9.9万亿元。其中,民商事一审新收案件共计1582.7万余件,占一审新收案件数的92.24%。如下表所示,从近四年民商事一审新收案件数来看,案件数量始终居于高位。
万人成讼率居高不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法律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和为贵”是中国儒家文化的重要思想内涵,“无讼”“惜讼”“厌讼”是中国传统法律诉讼观念的体现,但近年来发布的新收案件数连年处于高位,侧面反映百姓传统诉讼观念的转变。这一转变一方面源于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思想转变,公民倾向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成为普遍的诉讼观念,这显然优于通过极端或消极手段达成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过分依赖诉讼。在遇到纠纷时,双方不以积极态度协商解决,各自占理、不肯退让,只得寻求诉讼方式化解矛盾,产生“有纠纷上法院”的思想。或是根深蒂固地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只有法院判决才最为公平公正,不计诉讼成本,也要诉至法院说个明白。
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累积。案件数量上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逐步开放的社会,生活水平质量的提升,寻求自由的经济贸易,催生了许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有些纠纷甚至突破了以往纠纷界限,不断衍生新的商事、金融纠纷类型,如票据纠纷、证券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其他纠纷等。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势头息息相关,经济发展井然有序,合同履约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不诚信履约、违约等行为时常发生并难免引发矛盾。当矛盾积攒到一定程度,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案件,如教育培训行业、健身服务行业的发展受阻,易导致大量消费者涌入法院要求退还教育培训费用或者预付卡费用等。
三是将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处理事务程序一部分。诉讼本应是解决矛盾的方式,但部分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将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处理理赔、房产、银行账户继承等民事事务的必经程序。如对于与保险公司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即便保险公司愿意理赔,也必须要求当事人经法院裁判后,依据裁判文书所载明的金额进行理赔。又如被继承人银行账户内余额继承、被继承人房屋产权份额过户等,也需持有法院裁判文书或有效的公证文书才可配合办理。上述程序性操作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诉诸法院。
万人成讼率居高不下,受到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并需要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以应对。涌入法院的案件逐年增长,给法院也带来较大的办案压力,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化解纠纷速度跟不上矛盾产生速度,经年累月不断衍生新的诉讼,周而复始就无法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故而仅依靠法院解决纠纷是远远不够的。
诉源治理是社会协同治理的方式。在熟悉社情民意的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矛盾双方平等表达利益诉求的化解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做到尊重民意,不用对簿公堂也能和气地定争止纷。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诉源治理是案件剧增态势下的大势所趋。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偏执的当事人,就鸡毛蒜皮的小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存在当事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缠诉等情况。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矛盾不能通过法院一纸裁判文书解决,而是需要社会协同治理才能达到止讼的结果。将上述类型案件剥离于法院,通过诉源治理形式,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和,达到“事心双解”的双赢效果。
其二,诉源治理是司法审判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案多人少一直是法院内部突出的问题,法官人均办案量居高不下,法院内部考核过于注重结收比,造成案件程序空转,案件结收比存在数据水分含量高的情况,例如因审限不足撤诉再立、发回重审案件多、诉讼衍生案件激增等。因案件太多,审判人员只能对案件本身深入审理,无法达到双方当事人“事心双解”的效果。而且复杂案情导致审限长、案件堆积较多,尤其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长此以往并不能从源头化解矛盾,案件审理质效得不到保障。通过诉源治理,将案件繁简分流,匹配最优调解模式,有助于从根源减少新收案量。
其三,诉源治理是高效化解矛盾的内在要求。诉源治理不仅要求将矛盾化解在诉前,通过非诉讼方式及时就地解决矛盾;更需要跨前一步识别社会潜在风险,提前研判风险产生的原因,以能动司法生成各类社会治理的司法建议和制定有效的行业规范,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建议,提供科学决策。在矛盾萌芽阶段,就已解决可能产生的矛盾。
诉讼并非总有输赢,许多案件当事人只为争一口气,旷日持久的诉讼,一纸裁判文书并不能有效解决案件矛盾。诉源治理的目的,正是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通过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促成双赢甚至多赢局面。
自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各地区逐步积极探索诉源治理的拓展路径及机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在诉源治理模式拓展上搭建了智能化数据平台,但平台的运行尚停留在简单的数据、信息录入阶段,数据运用分析能力、信息研判能力、风险预判能力均相对较弱。与实际线下诉源治理的融合程度和数字化水平较低,无法进一步支撑诉源治理发挥其前端治理作用。
目前诉源治理的数字化水平不高,缺乏基础司法大数据的支撑,纠纷预判、类案溯源分析、矛盾成因研判等能力不足,致使介入纠纷时间滞后。加之诉源治理的行业协会、调解机构处于“单打独斗”状态,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弱,各单位部门间信息资源、数据资料不互通,导致未能及时掌握矛盾萌芽阶段的信息、数据。若是各单位间通过外部网络数据共享,又会产生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问题,使数据安全性、隐私性、篡改性面临风险。诉源治理强调前端治理,目的是预判潜在矛盾,提前介入化讼止争。介入时间是解纷的关键之一,合理运用有效数据、信息,探索诉源治理数字化共享新方式是当下的关键。
“谁闹谁有理,调解就是和稀泥”的偏见一直存在。实践中诉源治理的效力常备受质疑,有些即便通过诉源治理的形式达成调解协议,在未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法凭借调解协议直接申请执行,诉源治理达不到止讼的效果。于是,对当事人而言,与其通过花费近乎同样的时间,以诉源治理方式解决矛盾,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却无法申请执行,合法权益仍旧得不到保障,倒不如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裁判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非诉调解行业协会队伍未能充分实现专业化、职业化,诉源治理主要依靠街区、社区“人熟地熟关系近”的优势,由社区、居委干部牵头,掌握本辖区内信息主动权调和矛盾。此外,部分当事人并非真的存在矛盾,实则是想通过调解达成另外的目的,如规避法律法规的赠与、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部分当事人凭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由于调解协议内容由相关调解组织制作,法院未参与调解流程,没有公开可供监督的方式,为谨慎起见会劝导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致使诉源治理程序陷入空转状态。可见,若诉源治理仍停留于传统调解模式,就无法转变民众长期过度依赖司法救济的观念。通过数字赋能,让诉源治理有温度更有力度,是实现其数字化转型的当务之急。
诉源治理案件尚未做到调解过程、证据材料等全流程留痕,可能产生证据灭失或被篡改的风险,甚至发生当事人在诉源治理阶段与诉讼阶段的反言行为。将调解过程、调解笔录、证据材料作为电子档案留痕,也是提升法院审判质效的方式之一。一方面,强调调解过程全流程在线留痕,有助于考核、监督诉源治理工作,以实现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正确开展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在线留痕也有助于实现非诉与诉讼间的有效衔接。在纠纷无法通过诉源治理形式化解时,可在立案时直接将数据同步至法院内网,形成诉源治理司法档案,减少群众诉累,并便于法官在审理前对案件事实提前全面了解。
在数字化转型高速发展的时期,信息泄露、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数字信任岌岌可危,在不信任的世界建立数字信任,是数字化发展过程中的普遍问题。区块链的技术属性可以很好地解决数字空间下的信任问题。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通俗理解,就是全民参与记账模式。区块链节点通常指的是链接到区块链网络中的计算机,负责查询、验证、交易等活动。区块就是分布式账本的数据库,每个区块都按照时间顺序储存数据,将区块内数据依次链接,则组成了区块链。为确保每块区块的真实性、准确性,参与的节点通过投票形式完成账本内交易的验证和确认,这就是共识机制。
例如,在积分制比赛中,在只有一个裁判对比赛结果进行记录的情况下,由该裁判将比赛结果广播告知所有人。若裁判被人收买,所记录数据将面临被篡改甚至丢失的风险。区块链技术则是让尽可能多的人作为裁判参与赛果记录,所有参与者同时记录比赛结果。为保证赛果记录的准确性,在汇成账本时均需经过所有记录人员的认证,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选取本次账本记录人。账本记录人需将自己记录的数据广播告知每位记录人员,并将记录汇成一本账本,所记录的账本就是区块。第二场比赛的积分,需以第一次比赛积分作为依据,即新账本记录的赛果均需以前一份账本结果为开端数据,每记录一本账本均需向所有人广播一次,如此循环往复,形成的数据链条称之为区块链。
数据共享不仅是诉源治理面临的难题,也是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所需攻克的难关。传统电子数据容易因复刻、病毒、篡改等被人为改变或破坏原生数据,产生数字信任危机。区块链技术的兴起源于其弥补了电子数据易篡改,真实性无法辨识的缺点。区块链中每个区块开端的数据均以前区块末端数据作为答案继续演算,即后区块开端以前区块最终数据作为演算起始数据,故若有人想要篡改数据,需要掌握51%以上记录人的数据,由此使数据安全性得以保障。将该技术融入诉源治理,有助于破除信息数据壁垒,加强数据有序共享,构建资源共享体系,辅助科学决策,更好地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治理碎片化、职能分散化,是社会治理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基层社会治理关键要转变“单兵作战”的思维模式,探索“集中攻坚”的上下协调统一的治理路径。诉源治理需凝聚“微力量”,创建“大联盟”格局,让更多的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化解集中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秩序是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仅依靠法院审判无法从源头化解矛盾。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力求纠纷化解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诉源治理需借助调解组织、行业协会、街道、居委会等多方力量,形成互补优势、风险共防、多元主体共同化解纠纷的良性闭环。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特征。在传统中心化网络管理下,所有数据都掌握在特定中心服务器中,一旦中心服务器发生故障或被攻击,存储的数据将面临被篡改或泄露的风险。将数据通过共享形式分散在网络的每个节点,通过共识机制对新的交易验证和确认记录成区块,保证数据的稳定与安全。每个记录人均以对等身份记录交易,不同记录人之间可自动共享传播数据,无需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数据中转传递,实现点对点传播。任何一个记录人员停止记录,也不会影响其他记录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影响整个区块的运作。记录人员可随时查询、验证共享账簿的数据,甚至可追溯源头数据,以高度的透明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区块链共有三种共享模式,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私有链是指所有网络节点只掌握在一家机构手中,具有中心化的特征;联盟链属于部分去中心化,可存在多个联盟成员,只有被允许的联盟成员有权限查看信息数据,并在安全、保密的背景下进行信息数据交换;公有链具有完全去中心化的特征,全世界的所有人都可读取、掌握、参与数据交换。不同共享模式的去中心化程度不同,在社会治理各个领域可根据社会治理实际需求选择最优区块链共享模式。
通过区块链技术,能够将调解机构、行业协会串联起来,运用中心化点对点协调与合作,分享纠纷化解资源。链上成员能在系统内安全验证、数据交换。让调解资源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之间共享。运用共享的司法大数据,自动分析案件矛盾焦点、当事人诉求,匹配最优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推送调解方案评估报告,提升调解成功率。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实现调解全流程上链,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将案件信息、调解情况推送至法院,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实现一站式司法服务。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以2025年建成法院与社会各行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为目标,为多元解纷、诉讼审判、审执流程等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将区块链技术与诉源治理深度融合,有助于推进诉源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诉源治理将司法触角延伸至基层,预防基层纠纷矛盾激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诉源治理需要各行业、各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司法机构互动协作,内外联动,推进和化解纠纷。诉源治理智能化、数字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并依赖于治理信息数据共享、互通。然而,多方协同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可能产生数据篡改、信息外部泄露等安全隐患,且部分信息、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文件机密等,信息获取权限、信息披露程度、个人信息保护都是各单位在共享数据时的忧虑焦点。
传统信息共享模式通过各单位内部建立内网传递信息数据,保障数据安全性、隐私性。但诉源治理依靠社会协同治理,有时治理主体需要了解基础信息才能推进纠纷化解,而目前诉源治理尚未建成完全共享平台,对重要的信息数据传递交换还停留在传统机要流转模式。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诉源治理数字化平台,用该技术搭建的平台优于传统共享平台,具有信息数据安全性、隐私性、不易篡改性的特点。具体而言,以司法机构为发起者,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局、公证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等行业协会组成的司法联盟链,链上的盟友共享其拥有的数据。由发起人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用户的实名验证,若需要在司法联盟链上获取信息,可经用户申请或者依职权与信息共享单位点对点传递信息。通过实名认证、加密算法、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数据、隐私的安全。
行业协会在授权范围内能开展诉讼调解工作,让数据、信息、证据材料在各自的系统内流转起来。联盟成员越多,篡改、删减数据的概率就越小,行为一旦发生,需由各个节点的成员同意才能实行,而且所有行为均被实时记录在册,最大限度保证数据安全性。
司法数据存在碎片化、数据内部化、线索难聚集等特点,社会治理矛盾常掩藏在各类冲突中。诉源治理目的是提前预估潜在社会风险,跨前一步前端化解纠纷。如何从海量数据中识别可能存在的矛盾风险,通过数字化技术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再以诉源治理的方式发动行业协会提前介入纠纷、化解矛盾,是目前诉源治理智能化转型的关键点。以往单纯数据共享方式缺少能动性,冷冰冰的数字无法做到提前预警、预估风险,司法数据需要“活用”才能有效预判社会风险。
一方面,应设置案件数据监测预警模式。依托司法联盟链上联盟成员就诉源治理案件共享信息数据,以社会各行业、协会共享的诉源治理案由、当事人名称、诉讼请求、矛盾焦点等案件基础信息作为平台基础数据,创建案件场景应用平台,设置案件数据监测预警模式。预警模式具体包括:一是个案预警模式,如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规制。由于案件管辖原因,此类案件散落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法院间信息数据不互通,与其他机关不共享,也就无法对这类以“敲诈勒索”为业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规制。通过司法联盟链搭建的平台,在录入案件当事人名称、身份证号时,自动关联该当事人涉及的所有案件及案由,同时页面预警跳转,调取涉案人员或者企业已有案件情况,个案并联打击分散性作案。二是类案预警模式,可抓取当事人名称、案由、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为关键词设置预警阈值,若短期内案由或当事人名称激增,超出数值界限则发出预警,如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都是典型的群体性批量案件。在早期出现零星案件时应当有所预警,提前由行业协会介入纠纷。
另一方面,应预估社会风险和诉讼案件数量。实时将案件调解情况、争议内容、处理结果推送至法院,计算“万人成讼率”调解情况,并生成诉讼指数报表。以个案裁判推动类案解决,法院将与基层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类型案件作为研究样本,综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数量等数据,分析辖区内基层矛盾特点,分析纠纷高发原因,追溯矛盾源头,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优化调整社会治理举措,通过分析同领域类案高发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倒逼行业协会出台解决政策、行业监管规则等治理方式。将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推送至法院,预判一定时间内潜在收案数量,提前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区块链存证技术是一场智能化的革新,合理将技术贯穿于诉源治理以及法院案件审理始终,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应创建“区块链+诉源治理”工作模式,鼓励大型企业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合理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如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入司法联盟链,将签署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场景下的用户身份认证、合同订立等实时流程在区块链上完成,降低可能存在的假冒、替代签名、印章行为,保证电子合同及证据入链前的清洁性问题。通过司法背书形式,促进经济发展良性循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延伸区块链技术在存证阶段的运用,拓展至所有进入诉源治理阶段的案件,实施全流程链上存证工作机制。自动将调解人员信息、调解录音录像、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上链存证。依托区块链技术难以篡改、高度安全隐私等特征,便于监督调解流程,提升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应搭建“诉源治理机构—法院”一站式司法服务系统,实现自动申请立案、随机分案、链上核验证据,加速案件审理进程。对调解成功案件,依据各方当事人需求,对符合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向法院提出申请。在司法确认办案过程中,审判人员可随时从链上调取该案件在诉源治理阶段的调解全流程,降低法院对调解协议达成过程的担忧。在司法确认后,可依托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对交易金额小、矛盾纠纷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询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下,自愿签约、自动履行,一站式解决案件执行问题。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愿,通过系统自动向法院申请立案,审判人员可调取诉源治理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基础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提升办案司法效率。
考核是诉源治理的重要环节,关乎诉源治理工作积极性和社会治理工作成效。诉源治理考评怎么做,考核机制如何建立,怎样公平体现工作量是关键。区块链是一种具有去中心化、不易篡改和开放性的数据库技术,在考核环节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其一,应加强考核项目的去中心化管理。诉源治理的考核不仅存在于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等治理单位内部,还需接受外部社会群众的满意度测评、区域内各诉源治理单位间社会治理工作质效评比。诉源治理考核应打破传统内部之间的绩效考核模式,以诉前化解成功率、区域内万人起诉率、法院收案总数等量化考核项目,增强考核的科学性。考核应由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对参与主体、治理环节、工作成效等相对平等地予以技术考核,增加结果客观性、公平性。
其二,应注重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构建数字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打破传统绩效数据分散在各部门的状况。所有联盟成员随时都能查看、监督、溯源数据动态,定期发布考核结果,有效遏制数据造假的行为。减少数据篡改风险,以公开透明的数据共享提升考核公信力。
其三,应提升考核结果的透明性和开放性。建立数字化信息系统,通过精细化管理,将每项考核任务细化为具体项目、指标,量化考核标准,实时掌握各单位诉源治理工作进程。改变传统“年终算总账”的工作弊端,让考核结果有据可依。将考核项目、内容标准、得分数据在联盟链内公开,链上成员均可查看、验证项目得分、失分点,考核结果公开透明,减少考核主观因素,增加公正性。治理单位在了解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得分的同时,还能展现不同单位社会治理模式的优势、特点与创新之处,促进互相间交流学习,将治理效果好的工作模式推广到各区域。将考核结果在公有链上公开,接受社会群众的测评、监督与共享。
诉源治理从来不是“独角戏”,除传统调解模式,在信息化、数字化的智能时代,更需要司法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技术赋予诉源治理新的发展思路。面向未来,随着对“区块链+诉源治理”应用场景的不断探索和拓展,区块链技术能够为司法工作提供更多智慧支撑,形成协同共治的“大合唱”格局。